2021年6月,某高校申报承担了一项秘密级科研项目。6月29日,项目参与人该校教师李某、莫某,将该秘密级项目任务书送委托方办理相关手续。莫某在委托方单位附近一家无涉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复印店将任务书复印3份,一份交委托方,另两份连同原件带回后,交与项目参与人该校教师汤某。
7月2日,项目参与人该校教师陶某在互联网计算机上填写了项目有关审查表,标注为秘密级,将审查表拷贝至汤某个人U盘。7月6日上午,汤某让学生梁某用手机应用软件扫描任务书转入互联网计算机,并拷贝至汤某个人U盘。之后,汤某将U盘中存储的涉密任务书、审查表拷贝至个人互联网计算机中,合并成一个文档,使用电脑版微信转发给莫某修改。7月8日,汤某又将该文档转发至项目组微信群,造成泄密。
案件发生后,汤某、莫某被给予纪律处分,陶某、梁某以及其他负有监管责任、领导责任的人员均受到相应处理。
案例分析:在上述泄密案件中,涉及多种常见的保密违法行为。
一:违规私自复制涉密文件。莫某明知有关项目任务书属于国家秘密,擅自在路边复印店使用非涉密复印机复印,违反了复制涉密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报批的要求。该复印机若具有联网功能,将会给国家秘密安全造成更加严重的威胁。
二: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处理涉密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严禁使用手机发送、接收、存储或处理。汤某明知任务书属于国家秘密,仍安排学生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并上传至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在这一操作过程中,任务书很可能已经被存储到有关手机软件提供商的存储服务器中,泄露的风险隐患极大。
三:在互联网计算机中存储、处理涉密文件。保密法第四十八条将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作为违反保密法行为之一。陶某在填写项目有关审查表时,明知填写内容属于国家秘密,仍然使用互联网计算机处理;汤某使用互联网计算机存储、处理有关涉密文件,两人行为均违反保密法相关规定。
四:使用微信传递涉密文件。近年来,通过微信传递涉密文件资料造成的泄密案件频发,微信泄密扩散范围广、危害后果重、补救措施难。汤某和莫某明知有关文件涉密,但是为图方便,便置保密规定于不顾,多次使用微信互相传递涉密文件,并将涉密文件发送至微信群中,导致涉密案件发生。(摘自《保密工作》)
商业秘密保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