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财政厅《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10]68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
(一)特色重点学科
主要支持地方非“211工程”学校现有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条件建设等。
(二)省级重点学科
建设范围:省级重点学科所属的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或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更新、改造及自主研制。
开支范围: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电子文献购置费、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所必须的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
(三)教学实验平台
建设范围: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建设。
开支范围:设备购置费、教学软件购置费及实验平台建设所必须的实验室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
(四)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
建设范围:构建科研和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科研平台、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基地、实训实践基地。
开支范围:设备购置费、教学软件购置费及基地建设所必须的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
(五)公共服务体系
建设范围:校园水、电、气、暖等主要基础设施更新和节能改造;校园网络基础条件建设;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
开支范围:修缮费(原材料费、辅助材料费、设备购置费、人工费、设计费、水电动力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网络信息设备购置费,数据资料库购置费,软件开发费。
(六)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
建设范围: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师资队伍培训和学术交流,创新团队建设。
开支范围:人员经费(专指高层次人才安家费、奖励费用),科研启动经费、科研配套经费、与队伍建设有关的培训费(含国内外培训、交流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择优促优、突出重点、扶持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资金到位后,按照项目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第五条 项目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部门)根据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组织人力认真研究,确定规划期内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建设目标,在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内编制建设规划(三年一期),提交学校相关工作组。
(二)各单位(部门)根据建设规划确定年度申报项目,编写“中央财政支持陕西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提交学校相关工作组。
(三)各工作组负责汇总建设规划和年度申报项目,并组织专家组进行初步评审、排序后,上报学校。
(四)学校牵头单位(部门)统一汇总,并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排序后上报财政厅。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
(二)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确因特殊情况项目当年未完成,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要求的开支范围支出,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每年年底及项目完工后,各项目组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评估结果书面报送财务处、教务处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考核与监督
(一)审计处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参与大宗设备的招标和采购。
(二)学校将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项目和使用资金、成效显著的项目,纳入单位(部门)年终考核。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