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教[2012]24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