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行〔2014〕4号)
省级各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外事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区)各部门应按要求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填报《陕西省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出具审签意见,作为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审批依据。
二、单位外事部门要严格审核出国计划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并对其他事先应报批的事项做出详细说明;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要求、按标准审核各项经费,并做出详细测算说明。特别对于事先应报批的支出事项,应附相关审批依据。
三、出国人员报销费用时应按要求填报国外费用报销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并经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报销的管理,认真审核有关证件、有效费用明细票据。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和事先未经审批的开支,一律不得核销。
四、各组团单位应在办好出国任务批件后,携带下列证件到省财政厅办理因公临时出国所需外汇的审批手续:
(一)按照要求出具出国任务批件、赴台批件、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或申请因公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凡参加中央组团人员还要提供省政府出具的出国任务确认件原件。
(二)临时出国用汇申请表。严格按有关标准申请临时出国用汇。对于无标准的申请项目,应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并做出详细说明。
(三)国外活动日程安排表、国外邀请函原件及中文译件。
(四)参加国际会议的应提供到会通知书。
出国团组回国后,要在30日内携带经单位领导签字的国外开支明细表、国外开支原始单据、入境时间证明及其他与核销有关的文件资料,办理因公临时出国所需外汇的核销手续。组团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出国用汇审批、核销手续的,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临时出国经费。
五、请省级各部门,各市(区)财政局、外事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报省财政厅备案。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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