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纳税人在2017年度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3月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目前我校申报工作正在进行。自行纳税申报初衷是提高个人的纳税意识,逐步建立个人自觉申报的纳税信息,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大部分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学校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故12万申报时无需再缴税,其强调的是自觉汇总申报,并不是补缴。12万申报,是每个纳税人的义务。
职工如有两处以上所得,则需要合并计算收入,如需补缴税款,请赴我校所属雁塔区地税局大厅申报缴款(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雅兰花园46号)。请广大教职工查看税务局网站及支付宝推出的自行申报功能,查看收入及税收情况。请相关教职工及时进行代理申报或赴雁塔区地税局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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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