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2007第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仪器、课桌凳等,不论单价多少,均应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核算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三条 学校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十大类:
第一类 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二类 教学仪器和标本模型;
第三类 电教设备
第四类 医疗器械;
第五类 交通运输工具;
第六类 生产设备
第七类 图书
第八类 办公设备及家具
第九类 文体设备
第十类 其他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价和调拨价入账。按规定支付的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六)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七)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六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七条 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依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三章 固定资产核算依据、原则、职责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账务处理程序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一致。
第十条 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收入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报请校领导立项、审批。不得超预算购置。
第十一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实行政府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学校校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建设、处置等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章 固定资产核算程序
第十三条 所有固定资产都必须先经国资处办理相关手续,报送财务处审核后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国资处需报送的相关材料、手续包括:
(一)汇总的报账清单;
(二)正规的购货发票;
(三)固定资产验收报告;
(四)固定资产收入凭证;
(五)固定资产付出凭证;
(六)固定资产卡片;
(七)立项审批报告;
(八)审计意见书;
(九)购销合同。
第十五条 财务处进行会计核算时需审核的内容:
(一)报账清单
1.一次性付款金额在10万以下,须经国资处、财务处处长签字。
2. 一次性付款金额在10万以上,须经国资处、财务处处长、协管财务校领导签字。
(二)购货发票
1.教学、一般设备的购货发票,必须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使用单位领导、国资处处长签字。
2.科研设备的购货发票,按照《西安邮电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签字手续。
3.房屋、建筑物的移交,由基建处填制《房屋、建筑物竣工交付使用表》,并提供全套合同、工程决算书,同时签字确认。
4.图书、期刊资料,由图书馆采编部门填制入库单,经办人、图书馆馆长签字确认。
5.无法提供发票的,由国资处出具相关评估资料。
(三)固定资产验收报告
须经供货单位负责人、使用单位负责人、国资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审计处签署意见。
(四)固定资产收入、付出凭证及固定资产卡片
须对一下内容进行记载:使用单位及编号、分类编号、设备编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发票日期及号码、供货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经费科目、使用方向、附件资料、验收保管人、验收日期及结果等。
(五)立项审批报告
须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国资处处长签字,经相关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处处长签字并安排资金。
(六)购销合同
所有购销合同由国资处代为签订,同时负责把关。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由国资处定期向财务处报送需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明细,并附专家小组鉴定意见、主管校长审批报告、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经财务处处长签字后进行核销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