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建财务工作,保证正常基建项目所需资金,切实管好用好基建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依法合理的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单设帐户,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能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杜绝浪费,降低工程成本。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上级有关部门、学校基建领导小组批准下达后,全校基本建设各项工作必须围绕计划进行,财务核算对象要以计划项目为基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额要以计划为准绳。校长对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全面责任,协管财务副校长负直接责任,学校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与监督。具体职责是:
(一)参与学校新建项目招标工作的管理;
(二)参与新建工程项目预算审核;
(三)负责学校基本建设日常财务管理;
(四)参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决算管理;
(五)编制年终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
第六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工程预算概算和用款计划,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对工程质量和造价进行控制,对竣工决算进行初审。
第七条 审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各环节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章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第八条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基建处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拟定工程项目计划,2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分管校领导,由校长审定后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通过党委会研究决定,列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计划。
第九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确定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不得随意确定计划外施工项目。凡学校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预算,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突破,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基本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管理制度。经学校基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单项工程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制度。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等。基建处、国资处、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及学校法律顾问,应对草拟合同进行科学、合法、合理、全面的把关。合同签订后,应将正本一份交财务处,作为财务处控制预算及财务人员付款的依据。
第四章 基建资金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基建资金收入管理:
(一)国拨、自筹、信贷资金落实到位后,按资金来源渠道、工程项目分别入账核算。
(二)基建材料处理收入、拆旧工程收入等,要及时上缴财务处,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三条 基建资金支出管理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基建处必须向财务部门提供学校基建领导小组同意建设项目立项的批示、投资概算、计划、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工程合同等付款所需资料。
(二)工程项目费用的支付
1.基建处日常办公及管理费的支付:基建处日常办公及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基建处发生的各项管理性质的开支。办公及管理费实行预算管理,待竣工决算时计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开支范围、标准及额度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办法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开支。
2.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建设期,财务处不办理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基建处应事前向财务处提供资金需求月报表、工程形象进度月报表、工程结算单等。财务处根据本月工程实际进度、合同及支付审批程序,支付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见附件一。
3.工程项目决算及剩余工程款支付:工程交付使用,验收合格,财务处根据决算、验收报告、审计意见书、合同等,清理、核对施工单位工程款付款及往来款情况,依据支付审批程序,扣足应扣款项及质保金额,根据学校资金情况支付剩余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见附件二。
4.工程质保金支付:工程质保期满,经管理使用部门认可,依据支付审批程序,支付质保金。支付审批程序见附件三。
5.各类工程款项的支付均应由基建处指定专人统一报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其他施工单位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三)工程决算超预算资金的支付。由于不可预测因素造成工程费用确需变更的,基建处应事前向学校基建领导小组报送变更部分说明,经学校基建领导小组批准,审计处审计后,方可办理变更所需资金的支付,支付审批程序同上。
(四)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3.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4.有工程质量问题的;
5.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6.与合同条款规定不符合的。
第十四条 往来款项的管理:往来款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学校财务管理要求办理,借出款项必须及时清理,不得跨年使用。各借款单位负责人应督促本部门经办人员及时清理借款,旧帐不清,新款不借。
第五章 基建项目竣工管理及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新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基建处组织工程验收及竣工决算,改扩建工程由国资处组织验收、竣工决算,竣工决算报告须由审计处审计核定。单项工程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内部审计部门审计核定;单项工程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内部审计部门无法承担的审计项目,经校长审批后,可通过外部专业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应对工程项目造价、付款、扣款、甲供材等情况依据合同内容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财务处清理合同执行情况和债权债务关系后,依据审计结果,进行财务结算。
第十六条 各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审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办理清算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定后,财务处协同基建处、国资处进行竣工项目财务决算,经监理部门、审计部门审计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每个会计年度末财务处应按上级部门要求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资料的归集整理、财产物资的清查、在建工程的清理、账务的处理、债权债务的清偿等,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需经财务处负责人复核,学校主管基本建设的副校长签字并报经校长审批后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财务处。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