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现金的管理,保证现金的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现金使用范围:
1.临时工工资、节日补助、补发工资;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以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
7.确实需要以现金支付的其他开支。
第二条 出纳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政策和纪律,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严守岗位责任。
第三条 现金出纳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必须以会计人员制作的、并经审核人员审核盖章的记账凭证为依据收支现金,并在记账凭证上加盖现金清讫章和私人印章。出纳员不得自制凭证,自行收支款项。
第四条 设置“现金”会计科目,建立现金日记账簿,根据已经收讫、付讫的收付款凭证,出纳员要及时做好盘点工作,每日结出余额,确保账面余额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第五条 严禁以白条借据抵顶库存现金;严禁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严禁将学校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第六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收入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和挪用现金,不准超出规定限额存放现金。库存现金超过限额,应及时送存银行。
第七条 严格控制大额业务现金结算,原则上1000元以上的业务不允许用现金进行结算。
第八条 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凡超过1000元(结算起点)以上的,一律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九条 存取现金必须两人以上,1万元以上必须派专车存取,确保现金和人员安全。
第十条 出纳员要保管好保险柜钥匙、“现金收讫”、“现金付讫”印戳,以及个人印章等物品。
第十一条 每次收付大笔现金时,应当两人复点、核验,以保证现金数目准确,防止假钞流通。
第十二条 出纳员结账时如发现有长款、短款情况,必须在当日上报主管领导,并及时查找长款、短款原因,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