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有关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经前期多次与西安市国税局的座谈和协调,财务处配合我校主管税务机关雁塔区国税局做了相关税源税负分析,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我校被认定为生活服务大类中的教育服务类一般纳税人,于6月1日起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定进行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相关精神通知如下:
一、我校涉及全面“营改增”试点范围
(一)横向科研项目(办理免税项目除外)
2016年6月起,由于我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横向科研项目税率由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3%调整为6%,请相关项目负责老师、科研人员在对外洽谈、签订各类合同时考虑税率变化。
对于“营改增”后科研项目税负增加的实际情况,财务处会同科技处反复讨论研究,对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做出调整,由8%下降为5%,确保科研项目税负不因学校纳税人身份改变而增加,学校其他方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不变。
(二)经营性项目
2016年6月起,我校的营业税应税项目也将纳入“营改增”范围,我校涉及的经营性项目包括:房屋租赁、场地租赁、停车费、版面费、会议费、餐饮费、住宿费等。
(三)基建项目
我校涉及基建工程项目付款,须向施工、监理、勘察等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表1 西安邮电大学涉税业务及税率情况
序号
| 征收项目
| 税率
| 备注
|
1
| 学历教育
| 0
| 学费住宿费等办理免税
|
2
| 培训费
| 0
| 正在办理免税
|
3
| 横向科研
| 6%
| 全面“营改增”试点前增值税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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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房屋租赁
| 11%
| 申请简易征收备案后,征收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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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停车费
| 11%
| 申请简易征收备案后,征收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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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场地租赁
| 11%
| 申请简易征收备案后,征收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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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版面费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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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餐饮费
| 6%
| 不可抵扣,只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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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住宿费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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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校认定一般纳税人后涉税业务相关问题
(一)发票管理
认定一般纳税人后,我校开具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对象:对方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还包括非增值税应税的非企业性单位),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对象:对方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办理增值税进项抵扣。教职工可根据业务往来单位要求自行选择发票类型。
(二)其他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开出,自开票日起,其进项税允许抵扣期限为180天,过期不予抵扣。要求项目老师必须及时报账或将学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交给对方。因个人原因造成发票不能按期抵扣进项税,只能做记账凭证,由本人承担责任。
2.自2016年6月1日起,属于应税范围的项目,应力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报销,报销时务必将发票联和抵扣联同时提交至财务处,抵扣联无需贴入报销凭证内,单独交报账会计用于进项税抵扣认证。
3.以下业务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采购、软件购买、办公用品(附清单)、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中的住宿费;运输费、房租、水电物业费、公车加油(公车保险、公车维修);律师费、咨询费、审计费等。
4.各单位(部门)相关人员要求对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向对方单位提供学校齐全的税务登记信息。
单位名称
| 西安邮电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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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61011343720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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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电话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563号 029-88166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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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及账号
| 建行西安八里村支行 61001723700050000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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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单位(部门)加强学习“营改增”相关政策并积极向广大教职工说明涉税情况,指定专人与财务处沟通,准确深入理解税制变化对学校的积极意义,积极取得业务往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学校税负,为学校发展保驾护航。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