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费申报发放业务延期办理的通知
各位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境内外自然人支付劳务费,对规定的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七类需依法履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扣代缴义务。
为落实国家税收政策要求,学校劳务费发放系统已开始升级改造,需暂停劳务费申报及发放业务,预计11月中旬升级完毕恢复使用,具体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2026年11月之后受理的校外劳务费业务,均按上述税收新政策执行。请各位教职工合理统筹申报安排,由此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