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激励我校学生刻苦学习的意识,保证学校各项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所需经费的及时到位,学校在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前提条件下,实行“浮动学制”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现重新修订各类学籍变动的学生收费标准。
第一条 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的,在入学后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到第二学期第一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经学校批准,分别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10%、30%、50%、75%后,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入学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学籍变动的,按照以下办法收费:
(一)优秀专科生经陕西省教育厅批准升读本科的,按其升入本科班级的收费标准收费(含学费、住宿费等)。
(二)转专业和留(降)级学生收费标准按照其新转入所在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果原所在专业、年级与新转、留(降)入专业、年级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学校按照学费(含住宿费)差额多退少补。
(三)办理休学的学生,按其所在班级收费标准收取全年的住宿费,按月收取在校就读期间的学费(学费除以10,乘以在校期间月份,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算)。
(四)缴纳学费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暂不退费。学生在办理恢复入学时按照新编入的专业、年级收费标准核定学费(含住宿费),差额多退少补。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收取学费、住宿费,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本人申请退学的,参照第一条办法进行学费(含住宿费)的审定。
第三条 1+2+1出国学生,在国外学习的两年收取全额学费,不收取住宿费。如有带回的美方课程需在我校完成的,按照《西安邮电大学中外人才培养双学位项目管理办法》及其补充文件的相关规定“学生所带外方大学课程的课时费用需由学生自行缴纳。在本校修读,由教务处按学生修读外方大学课程的情况,核算学生所应交纳的课时费用交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收缴工作;在本校修读按每学分500元人民币收取”。
第四条 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触犯刑律等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以及私自离校的学生,其所缴的费用均不予退还。
第五条 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或发生意外事故死亡的学生,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及相关管理部门签署证明后,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折算扣除后退还学费(含住宿费)。
第六条 以上各类学生学籍变动由教务处、各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第一学期学籍变动者,本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时补缴学籍变动费;第二学期学籍变动者,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补缴学籍变动费。此费用必须在开学报到一月内交清。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有学籍在校的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
第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原《西安邮电学院学生学籍变动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院财[1999]002号)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