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理顺毕业生欠费管理程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切实做好毕业生欠费清理工作,确保学校收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校内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高度重视对经济困难毕业生的扶助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增强毕业生缴费意识,使广大毕业生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故意欠费的严重性,努力形成自觉缴费的良好氛围。
第一章 管理内容
第一条 毕业生欠费管理的对象是每年学生毕业前学杂费未交清的应届毕业生和往年已毕业离校但仍未交清学杂费的往届毕业生。
第二条 研究生(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MBA)、本科及高职学生、函授生毕业生欠费管理的责任部门是学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财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和各学院。
第三条 毕业生欠费管理的环节分为学生毕业前欠费催交、欠费毕业生档案暂扣及保管、学生毕业后欠费清理三个阶段。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欠费毕业生(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和全面协调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欠费毕业生毕业证、学位证的暂扣及清欠后的发放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为各部门、学院提供毕业生名单和欠费收缴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负责欠费毕业生毕业手续发放前的欠费催缴工作和毕业生离校后的欠费追缴工作。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可参照以上各部门职责指定院内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
第三章 管理环节
第九条 学生毕业前欠费催交阶段:
(一)本科、高职毕业生欠费由财务处在每年4月30日前通知各学院并提供毕业生欠费名单,学院在收到通知5日内通知到欠费毕业生本人,并督促欠费毕业生在6月20日前到财务处交清各类欠费。
(二)研究生(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MBA)毕业生欠费由财务处在每年4月30日前通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对欠费毕业生进行催交。
(三)继续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院毕业生欠费由有关责任人负责在每学年学生毕业前2个月通知学生本人进行催交。
(四)各学院要建立动态的学生欠费信息库,并及时将学生欠费信息传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因故意欠费不予注册的学生其考试成绩视为无效;不予推荐报考研究生、专升本等。
第十条 毕业生档案管理:
(一)财务处于每年6月20日毕业证发放前向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提供毕业学生欠费名单。
(二)研究生院、教务处应在学生毕业证、学位证发放前,依据财务处提供的毕业生欠费名单,将欠费毕业生的毕业证、学位证缓发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发放欠费毕业生的毕业证、学位证等档案资料。
(三)继续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参照以上办法在学生毕业前指定院内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后欠费清理阶段:
(一)每年6月20日以后欠费毕业生直接到财务处交纳欠费,并办理“欠费学生完费通知单”手续,毕业生持“欠费学生完费通知单”到教务处、研究生院领取毕业生证书等。
(二)教务处、研究生院依据财务处签发的“欠费学生完费通知单”,办理毕业证、学位证等档案的发放事宜。
(三)教务处、研究生院和财务处应定期核对欠费毕业生名单和学生毕业档案发放情况,确保有关信息准确无误。
(四)继续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参照以上办法指定院内有关部门负责。
(五)对于往届毕业欠费的学生,由学生毕业前所在学院通过电话、定期发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限期到校缴清所欠费用。对于逾期故意拖欠学费、国家助学贷款的往届毕业生,学院将通知该生工作单位,必要时可通过法律的方式追回欠款。由此造成的就业或其他问题,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四章 管理要求
清理毕业生欠费是一个系统管理工作,要求各相关管理部门和院系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相互配合。各个管理阶段和环节交接要及时,责任要落实,保证毕业生欠费清理工作的顺利运行。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邮电学院毕业生欠费管理暂行办法》(西邮院财[20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