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发票、收据和有价证券的统一管理,规范票据使用,严格财务监督,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票据的种类:
(一)陕西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普通高等院校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款票据;
(三)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陕西省捐赠专用票据;
(五)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
(六)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七)西安邮电大学收款收据。
第二条 票据的用途
(一)《陕西省普通高等院校事业性收费票据》(电脑票据)用于本科生、高职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等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等项目的收费;
(二)《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款票据》用于以上各类收费的零星收取;
(三)《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上下级单位往来结算、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国内外大型会议经费结算等;
(四)《陕西省捐赠专用票据》用于机关单位、社会团体捐赠款,以及接受的各类捐赠基金结算等;
(五)《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用于各类涉税收入的结算;
(六)《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用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结算;
(七)《西安邮电大学收款收据》用于以上业务以外的资金结算,包括收取的各类押金、职工住房集资款、校内单位(部门)间经济往来等资金结算。
第三条 票据领用程序
(一)财务处统一负责全校票据管理工作,财务处设立专人建立票据登记簿,对各单位票据的领用、收交和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二)使用票据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专管员办理票据的领用、保管、交回和检查等有关手续,并将专管员名单报财务处备案;
(三)各单位凡领取用于省物价部门和学校批准的收费项目票据时,由单位票据专管员持票据领用申请书,到财务处办理相应的票据领用手续;对于国际国内大型会议收费以及未经学校批准的短训班收费,领用票据时需持单位领导审批的票据领用申请书,经财务处长审批后,到财务处办公室办理相应的票据领用手续。同时各单位领用票据时,原则上应以旧换新限量领取。
第四条 票据的使用
(一)除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单位使用的税务票据外,校内各类票据一律由财务处统一购买、印制,其他单位不得擅自购买、印制。财务处将定期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及结存情况,并做好已用票据的核销工作;
(二)各单位在启用票据前,应先对整本票据进行清点,如有少联、缺份、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三)开具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类票据相应的使用范围逐项、逐栏一次复写,交款单位或个人、开具日期、收款内容或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等内容必须完整,并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用行政章替代财务印章;
(四)票据书写必须工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错填的票据各联加盖“作废”戳后,保留备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五)开具票据后,发生退款,在收回原票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票据或收回原发票后重新开具票据。
第五条 票据的回收
(一)使用票据的单位要加强发票、收据的管理,对领用的票据实行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得毁损和丢失。对使用过的票据的存根进行自查,按规定交回财务处;
(二)对于押金、会议费、短训费、学费等各类零星收费票据,应于每年3月15日至3月30日,将本单位前一年度使用过的票据交财务处核销,核销时各单位应在票据封面上注明使用时间、累计金额、使用票据起至号码、作废票据号码、经办人姓名等内容;
(三)为了保证票据的正确使用、安全保管、防止和堵塞漏洞,学校财务处将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校内各单位必须接受和配合财务处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
第六条 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对其进行处罚和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学校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从税务机关、学校财务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买票据,借用他人票据,盗取盗用票据等;
(二)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转借、代开票据;
(三)未按规定开具票据,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不一致,填开项目不齐全,涂改伪造票据,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票据,扩大票据使用范围等;
(四)未按规定保管票据,包括丢失、毁损票据,丢失或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联以及票据领用登记簿,未按规定缴销票据,未按规定建立票据管理制度等。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邮电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西邮院财[20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