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机制,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正常学费收费管理
第一条 各类本科生(含国防生)、高职生、研究生及进修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报到注册时,及时缴纳学费、住宿费、培养费等应缴款项,凭缴费收据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否则不予注册。
第二条 进修生的培养费,凡是由进修单位缴纳的,最迟不得超过九月三十日将款项汇至学校账户。
第三条 因家庭特困不能按时交费的学生可以缓交有关费用。缓交费用的学生人数,由各学院掌握,但不得超过本学院学生总数5%。各学院必须在老生每学年开学报到的两日内,新生每学年开学报到的三十日内,将因家庭特困缓交费用的学生名单报财务处。缓交的期限由学生处和财务处共同商定。
第四条 学生收费工作由财务处和各学院(包括研究生院、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共同负责。
(一)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为:收费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收费时间及方式的确定;费用的具体收取;欠费学生名单的公布。
(二)各学院的主要职责为:费用的催缴;学生注册的审核;学生情况的调查和反映。各学院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学院的收费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应对本学院的交费率负责,每年年底各学院的交费率至少应达到90%以上。
第二章 学籍变动收费管理
第六条 发生学籍变动学生的收费管理具体参照《西安邮电大学学生学籍变动收费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学费减免管理
第七条 享受减免学费只限于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各类学生。但住宿费等有关费用不得申请减免,函授生、进修生及短期培训学生费用不予减免。
第八条 减免学费分全免、半免两个等级。可申请减免学费学生人数应严格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1%以内。
第九条 申请减免的具体条件:
(一)孤儿或单亲,无生活来源者。
(二)家庭经济困难,又遇突发性事件,生活来源受到重大影响者。
(三)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家庭收入困难者。
(四)其他特殊困难者。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除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还必须思想进步、奋发向上、努力学习、遵守纪律、道德品质良好。凡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处分和本学年有补考科目的学生,不得申请减免。
第十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程序和办法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告,由家长所在单位或区、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将报告交所在学院初审盖章。
(二)各学院将初审同意后的报告交学生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予以减免。
(三)对当年新生原则上不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章 有关退学退费的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我省2000年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7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凡普通(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在入学后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到第二学期第一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经学校批准,分别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10%、30%、50%、75%后,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入学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
第十二条 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触犯刑律等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以及私自离校的学生,其所缴的费用均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的学生,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管理部门签署证明后,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折算扣除后退还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费手续: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学院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退学费的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退住宿费的由公寓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办理具体退费事宜。
第五章 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处理
第十五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学生学籍管理管理部门应凭财务处打印的缴费单据对学生予以注册。根据教育部最新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的规定,凡不缴纳学费者,学校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对不能按时足额缴费的学生,由财务处以书面形式定期向其所在学院公布名单,也可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其主要亲属。
第十七条 凡无故欠费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评优、入党、获奖学金资格,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对毕业离校前仍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学校将暂缓发放其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等。对于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学校将暂缓为其办理调档手续。学校任何部门不得向该类欠费学生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以及毕业证、学位证编号等(详见《西安邮电大学毕业生欠费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邮电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西邮院财[2011]4号)文件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