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校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确保银行存款收付准确、使用合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一条 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处负责,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第二条 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我校业务范围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条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
(一)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学校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学校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账户,学校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三)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学校因临时需要开立的账户,学校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四)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学校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一个学校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二章 银行票据的签发与保管
第四条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使用全部银行预留印鉴。由银行出纳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银行票据购买凭单负责购买各种银行票据。
第五条加强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安全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接收、保管、领用、背书、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业务流程,专设登记簿进行及时记录,防止发生差错、遗失和被盗。严格有价票据的发出、接收、在途、在库等手续,保证账实相符。重要票据存放保险箱进行妥善保管,定期盘点空白支票。
第六条对银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登记。支票、汇票等重要银行票据经办人员在购买、签发票据时应即时登记《银行票据登记簿》,登记内容包括购买、签发票据时间、使用单位、票据种类、号码、使用内容、金额、经办人员;支票、汇票等重要银行票据发生退票、作废等事项,票据经管人应顺序登记、妥善保管退回和作废的票据,连同《银行票据登记簿》一并归档备查,其中,作废的支票应与重新签发的支票存根一并粘贴,编制记账凭证。
第七条 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收到外单位传递的经审查合格的票据,必须认真登记,妥善保管,及时交存入账。票据的接收、传递、贴现、转让以及到期托收,必须建立备查账、签字交接和盘点、稽核制度。
第三章 银行存款安全管理
第九条 使用网上银行业务,应与提供网上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加强对计算机及网络运行安全的管理,必须指定系统管理员,定期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计算机进行安全维护,安装必要的杀毒软件、防火墙及其他安全措施,避免遭到病毒和黑客的攻击,保证网上银行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条 网上银行业务仅限于有操作权限的人员在操作权限范围内操作,不得相互替代操 作或交换各自的客户证书(U棒或IC卡)。
第十一条 每个银行账户都设置相应的银行存款会计科目,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往来单位或个人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第四章 银行存款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发生的经济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十三条 严禁以个人名义公款私存。严格实行资金支付业务程序,加强资金支付的申请、审批、复核、对外支付等各环节安全管控,严禁由一人办理资金支付的全过程业务。
第十四条 定期核对银行账户资金余额,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调节事项,对于未达帐项均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做出处理,防止差错,保证银行账户和资金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收支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外币户、财政户、纳税户、房改及住房公积金等专项账户可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在相应金融机构开立。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银行存款支付的审批流程,杜绝越权审批行为。
第十七条 不得进行股票、基金、委托理财等高风险投资和运作。
第十八条 加强定期存单保管,备查登记定期存单到期日及质押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制定及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